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所监测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以下简称《零售药店指引》),明确销售《疫情期间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无实名登记报告。其中,《目录》药品包括阿咖酚散、布洛芬、克感利咽口服液等退热止咳药,以及感冒灵、连花清瘟等抗病毒药物。

根据零售药店的指导,广东在当地疫情发生后,将对零售药店进行分级控制。中高风险地区零售药店应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风险管理终止;如需服用目录药品,请按照当地防治指挥办公室的规范或指导到医疗机构就诊。低风险地区的零售药店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报告;零售药店应指导购买目录的药品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并填写指导购买〈疫情期间,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记录,必要时引导客户进行抗原检测。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同时发布了《广东省疫情风险区保障群众用药标准指引(2022年第二版)》,要求全省各地不要因各种原因层层加码、“一刀切”,确保辖区内零售药店正常运营,不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暂停销售《目录》中的药品。

同时,充分发挥辖区内国有药品流通企业的作用,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储备防治药品、常用药品、急需药品、老年慢性病药品等重点药品,确保辖区内药品稳定供应,满足群众防治期间的正常用药需求;建立中高风险地区的对接机制,安排专人收集急需用药、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病用药等关键人员的用药需求,并及时向药店提供关键人员的详细信息和用药需求。

原《疫情期间需要实名登记购买药品目录》

一、中成药

1.感冒颗粒

2.(复方)感冒灵(所有口服剂型)

三、感冒清热颗粒

4.感通片

5.连花清瘟胶囊(颗粒)

六、四季感冒片

7.小柴胡颗粒(片)

8.金花清感胶囊

9.疏风解毒胶囊(颗粒)

10.双黄连(所有口服剂型)

11.抗病毒口服液

12.清开灵(所有口服剂型)

13.蓝芩口服液

14.维C银翘片

15.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6.痰热清胶囊

17.克感利咽口服液

18.(复方)板蓝根(所有口服剂型)

19.羚羊角胶囊

20.羚羊清肺颗粒

二、化学药

1.阿咖酚散

2.安乃近片

3.氨酚咖那敏片

4.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5.氨咖黄敏胶囊

6.氨麻美敏片

7.布洛芬(所有口服剂型)

8.酚咖片

9.酚麻美敏片

10.复方氨酚肾素片

11.复方氨酚烷胺片(胶囊)

12.复方氨酚溴敏胶囊

13.(复方)对乙酰氨基酚(所有口服剂型)

14.氯芬黄敏片

15.磷酸奥司他韦(所有口服剂型)

16.利巴韦林(所有口服剂型)

17.盐酸吗啉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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