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功能

舆论质疑连花清瘟功效,相关主体是否应担责

2023-11-02

92次浏览

近年来,莲花清瘟胶囊的功效一直受到媒体的质疑。由于风暴,上市公司以岭药业股价也从历史高点下跌。根据以岭药业2022年4月8日的公告,向上海捐赠了5000万元连花清瘟防疫物资。

以岭药业无法承受媒体公众的质疑,在回应中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那么,公众是否有权质疑连花清瘟的效果,是否应对其质疑和判断承担法律责任呢?

1、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承担任何责任都需要建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和程度

(一)名誉权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享有名誉权。网民或者媒体侮辱、诽谤造成名誉损害的,采取捏造、歪曲事实;未履行合理核实他人提供的严重虚假内容的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论贬低他人的名誉。然后,以岭药业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要求媒体删除虚假报道,采取纠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要求道歉和赔偿损失。

但第一百二十五条还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声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察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三)涉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声誉、商品声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其他案件相比,犯罪案件并不多,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适用,标准相对严格。几年前,内蒙古警方逮捕了谭秦东医生,但检方最终拒绝起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二、王思聪、睡前编辑部等是否应承担“侵犯名誉民事责任或损害商品声誉罪”?

“睡前新闻编辑部”制作的视频“世卫组织“推荐”连花清瘟,谁告诉你?”。在视频中,作者质疑“连花清瘟被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是断章取义的炒作。王思聪作为大V转发,并发表评论,称中国证监会应严格调查,但迅速删除。丁香医生实际澄清,虽然被中国主管部门推荐为治疗药物,但不能作为预防药物使用。

关于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结合其演讲内容,是否有相应的依据,是否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作者认为,“睡前编辑部的视频在得出自己的结论时搜索了相关文献,并质疑以岭制药的炒作。”王思聪转发并承认了“睡前编辑部的观点”。

如果判断不构成虚假事实的捏造和传播,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责任,王思聪作为公众质疑,这是合理的。但是,为了吸引注意力,为了贬低传播虚假事实,其判断毫无根据,显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应保证舆论监督的权利,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真追究涉及连花清瘟胶囊的任何评论的法律责任,企业也应努力向公众澄清和解释。

宏茂药酒事件还警惕,在尊重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核实相关内容,惩罚恶意侵权人,认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好文章,值得分享给更多人

内容链接已复制

快去粘贴给你的好友吧

我知道了

猜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