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GMP认证我真的好迷茫新的文件模式到底是什么样子
新版GMP认证和老版的差不多,好像我记得对文件格式没有具体要求吧,文件提头大体差不多,具体就是“文件名称、编制部门、文件编号、分发数量、起草人和时间、审核人和时间、批准人和时间、以及执行时间、分发部门”,对于内容部分主要是“目的、依据、范围、对象、和具体文件内容”,另外就是字号大小、行距、间距等这些内容,这些就是企业文件中对“GMP文件编制规程”里面企业自定的,文件怎么定那你在做的时候就按照要求做就行了!
个人拙见!!
2,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都需要通过新版GSP认证吗
您好!感谢您对药品GSP实施工作的关心!新修订药品GSP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另,药品经营许可与药品GSP认证工作将逐步合并为一项行政审批,药品GSP的实施监管形式或将调整。新修订药品gsp即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另,药品经营许可与药品gsp认证工作将逐步合并为一项行政审批,药品gsp的实施监管形式或将调整。是的,从今年6月1日起,新开办企业或新认证企业都必须通过新版GSP认证,自2013年6月1日起,对受理的经营企业认证申请,按照新修订GSP实施认证检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新开办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新建(改、扩建),应当符合新修订GSP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经营疫苗、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以及接受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GSP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营第二类精神、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GSP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GSP要求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自2013年6月1日起,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的企业,均要按照新修订GSP进行认证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证书期限给予适当延续,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