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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执行新规 12月1号启用药品新规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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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廉价药品目录,在选择制药企业的基础上,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在5元以下,直接执行零售价格,采购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5.01-6.25元,2.5元;6.26-10元,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增加40%;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零售价格为10.01-15元,加4元。

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和纳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加价率不超过15%。实际购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最高涨价不超过75元。

《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低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以下加价率(额)加价:10元及以下,加价率35%;10.01-50元,加价率25%;50.01-100元,加价率20%;100.01-500元,加价率15%;最高加价不超过75元,超过500元。

属于市场调整价格的药品,在确定采购价格后,参照省级定价药品的定价方法制定零售价格。

价格部门强调,除规定加价率外,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要求“二次议价”。医疗机构以低于集中采购价格购买药品的,应当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增加规定的加价率(加价金额)。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加上规定的加价率(加价)后形成的药品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全部使患者受益,不得分割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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